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须知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4845086、84845083、84845081
二、 法定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集团)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冠省名、国家名或者无行政区划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行业特点名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申请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还须提交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执照复印件、母公司与子公司控股关系证明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已印制在《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办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供名称查重报告)。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84845086
二、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名称预核窗口领取《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报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鲜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加盖公司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报表》(加盖母公司鲜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母公司鲜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加盖母公司鲜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名称变更核准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冠省名、国家名或无行政区划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行业特点名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已印制在《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报表》里,变更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相应的位置;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一人公司除外)设立登记须知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 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适用。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 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按超过部分的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人盖章);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适用。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2、 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或发起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公司类型变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须提交相应事项变更的相关材料;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类型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
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明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
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盖章或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须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按超过部分的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出资人签署的,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加盖公章。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资料。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对增加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适用。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备案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公司备案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
① 公司章程备案5个工作日
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5个工作日
③ 公司清算组备案5个工作日
④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章程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字或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它相关材料;
(5)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盖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的适用;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住所5个工作日;
②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人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适用。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印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企业法人开业的文件;
5、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8、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7、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8、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签字)或由到会全体董事签字;
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0、根据改制后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签字或者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改制后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的适用。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申请改制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增设、撤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增设、撤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非公司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法人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变更经营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2、办理单位: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5、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对增加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6、 窗口电话:84845081、84845083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