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具体内容
免费受理、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的申(投)诉、举报。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3、《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三条。
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二)受理范围:
1、依法受理消费者(自然人)为生活消费需要和提高生活水平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2、依法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并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能提供相关证据;(4)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5)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6)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二、办理指南(受理、处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消费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有相关证据;
4、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5、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2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目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2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二)办理程序:接待—登记—受理(5个工作日)—处理(60个工作日)〈调解移送
(三)办理完成时限:6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未收费
(五)龙泉驿工商局12315网络便民投诉电话:
龙泉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12315 84858521
龙泉工商所投诉站:84853364 洛带工商所投诉站:84893696
西河工商所投诉站:84890690 西河工商所十陵投诉站:84609175
大面工商所投诉站:84812625 柏合工商所投诉站:84818534
同安工商所投诉站:84837315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